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沙法宣 丈夫徐某去世後,張某發現家中的多張銀行卡上的錢沒了蹤影,報警後才得知丈夫已經將19.8萬元贈與了另外一個女人蔣某,張某在索要無果的情況下,將蔣某告上法庭。記者近日從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法院瞭解到,該案一審結束,張某丈夫的私自贈與被法院確定部分無效。
  張某稱,2012年9月,丈夫去世後,自己在整理他的遺物時發現,丈夫的多張銀行卡資金去向異常,遂向丈夫生前居住地烏魯木齊市幸福路派出所報案。經派出所調查,發現蔣某曾多次從張某丈夫的銀行卡上取款19.8萬元,雙方協商,蔣某堅稱是張某丈夫贈與的財產,拒絕返還。
  張某很生氣,她認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,對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時,雙方應協商一致。丈夫向蔣某贈與夫妻共同財產,並沒有取得自己的同意,其與蔣某的贈與合同應屬無效。在索要無果的情況下,張某將蔣某訴至法院。
  蔣某在法庭上答辯稱,徐某去世後,在張某報警之前,她就已經向幸福路派出所反映過關於徐某贈與其財產的事情,要求進行備案,但派出所沒有受理。同時,徐某之前告訴她,在烏魯木齊沒有其他親人,自己從來都不知道他還有婚姻有家庭;既然張某提交了結婚證,自己也認可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。
  張某的丈夫之所以贈與財產,是基於自己和母親多年來對他無微不至地照顧,以及雙方之間近乎親人之間的感情。因此,蔣某認為該贈與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,應當依法認定為有效的合同。經審理查明,張某與徐某是夫妻關係,1969年登記結婚。兩人結婚後,因工作及生活習慣直至徐某去世前,兩人一直兩地分居,生育子女也生活在內地,徐某獨自生活在烏魯木齊市。2012年9月,徐某因病去世。
  法院認為,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,徐某在與張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應屬雙方共同所有,二人對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。徐某在未經張某允許的情況下,擅自將財產贈與蔣某,侵害了張某的合法權利。考慮到徐某已經死亡,贈與財產的一半現在已經轉化為遺產,徐某生前的贈與行為系其對自己財產如何處分的真實意思表示,應尊重死者的意願。
  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五十六條、五十八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十七條,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貫徹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,判決徐某與蔣某之間贈與合同部分無效;蔣某返還張某98500元。  (原標題:丈夫生前財產贈他人 妻子法院起訴討回近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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